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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徐民四(民)初字第2712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徐民四(民)初字第2712号 原告金XX,男,1978年3月9日生,汉族,
(2013)徐民四(民)初字第2712号
  原告金XX,男,1978年3月9日生,汉族,住……
  委托代理人孙XX,上海东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X,上海东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申X国际科教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陈X,总经理。
  原告金XX与被告上海申X国际科教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8月3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XX及其委托代理人孙XX、王X,被告上海申X国际科教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7月31日签订了一份《国有土地租赁合同》,由被告将上海市徐汇区虹X街道282街坊12丘地块出租给原告使用,租赁期限自2013年3月15日起至2033年3月14日止。合同订立后,被告于2013年3月3日向原告发出了“土地交付通知”,原告于3月20日与被告办理了交接手续,并支付了首期租金400万元。2013年6月,被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后,试图要求原告返还所租赁的土地。现原告起诉要求确认原、被告之间所签订的《国有土地租赁合同》有效。
  被告辩称,对原、被告所签订的《国有土地租赁合同》及目前系争地块由原告租赁的事实无异议,上述合同均系前法定代表人所为,现公司管理层并不清楚,所以与原告发生了一些冲突。至于原告所主张的租赁合同的效力由法院判定。
  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31日,原、被告订立《国有土地租赁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将上海市徐汇区虹X街道282街坊12丘地块【土地证编号:沪房地徐字(2007)第XX号】出租给原告,宗地面积10000平方米(含三幢固定建筑物);租赁期限自2013年3月15日起至2033年3月14日止,租金每年为80万元,每5年在首年租金基础上递增5%。2013年3月3日,被告向原告发出“土地交付通知”,称系争地块已腾空,原告可尽快安排交接及进场事宜。2013年3月20日,原、被告共同确认,被告于2013年3月20日将系争土地及附属建筑物完整地交付给原告。同日,原、被告并签订了“付款协议”一份,确认原告的首期租金已全额支付完毕,被告并出具了“首期租金收条”一份,称被告于2013年3月20日收悉原告在《国有土地租赁合同》项下支付的首期租金400万元。其后,被告公司管理层发生更换,与原告就系争地块发生了冲突,现原告则向本院提起诉讼。
  另经查,上海市徐汇区虹X街道282街坊12丘地块,土地权属性质为国有,被告于2007年3月以出让方式取得了该地块的使用权。
  以上事实,有《国有土地租赁合同》、土地交付通知、交接确认单、“付款协议”、首期租金收条、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簿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为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就上海市徐汇区虹X街道282街坊12丘地块所订立的《国有土地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于法无悖,应属有效,故原告的诉讼主张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原告金XX与被告上海申X国际科教有限公司于2012年7月31日所签订的《国有土地租赁合同》有效。
  案件受理费125,240元,由被告上海申X国际科教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徐 汶
审 判 员 卞奎人
人民陪审员 郑誉华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卜雯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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