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268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奚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魏某。 委托代理人康某。 原审被告谢某。 上诉人奚某、马某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12)奉民三(民)初字第24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9月10日受理后,因上诉人其未按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法应视为自动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奚某、马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周 峰 代理审判员 李 兴 代理审判员 叶振军 二○一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聂妍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