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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2689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268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奚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魏某。 委托代理人康某。 原审被告谢某。 上诉人奚某、马某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12)奉民三(民)初字第2425号
(2013)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268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奚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魏某。
委托代理人康某。
原审被告谢某。
上诉人奚某、马某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12)奉民三(民)初字第24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9月10日受理后,因上诉人其未按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法应视为自动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奚某、马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周 峰
代理审判员 李 兴
代理审判员 叶振军
二○一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聂妍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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