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27903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27903号 原告刘某某,男,某年某月某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桥镇某路某弄某号某室。 原告苏某某,女,某年某月某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桥镇某路某弄某号某室。 被告刘某某,男,某年某月某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
(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27903号

原告刘某某,男,某年某月某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桥镇某路某弄某号某室。

原告苏某某,女,某年某月某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桥镇某路某弄某号某室。

被告刘某某,男,某年某月某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桥镇某路某弄某号某室。

原告刘某某、苏某某与被告刘某某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9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苏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某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也未向本院提出不到庭的正当理由,故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某、苏某某诉称,两原告系夫妻关系,因婚后未生育子女,故于1978年6月收养被告。但被告自2011年3月起,长期外出,在外赌博,并透支信用卡消费,不关心家庭。回家后,即向两原告借钱,截至2011年11月,两原告借给被告共计人民币35万元,为防止这种现象再次出现,两原告对被告进行了教育忠告,被告亦多次出具保证书。但到2012年10月,债权人多次上门催讨债务,两原告亦受到了惊吓。2013年2月24日,被告再次写下保证书,保证今后不再外出,好好工作。在此情况下,两原告在亲友的帮助下,再次借给被告40余万元,帮助其还债。2013年5月14日,被告留下字条,内容为:“我这次净身出户,断绝一切关系。”后两原告得知,被告于2013年5月18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被告的种种行为,使两原告对其丧失信心,且两原告年龄已大,不能再受惊吓,双方的收养关系难以继续维持,故请求依法判令解除。

两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常住人口登记表、保证书、借条、上海市公安局拘留通知书等。

被告刘某某未到庭亦未作答辩。

基于两原告提供的证据及两原告的陈述,本院确认如下事实:两原告系夫妻关系,于1978年6月收养了被告。初期双方关系尚和睦,后因被告自2011年3月起沾染赌博恶习,致双方关系日趋恶化。两原告在帮助被告归还高额借款后,关系并未有所改善。两原告遂诉来本院,要求解除收养关系。

本院认为,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养父母主张解除收养关系,事实上放弃了要求成年养子女承担赡养义务的权利。本案中,被告因沾染赌博恶习,在两原告为其偿还高额借款后关系并未有所改善,且现两原告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态度相当坚决,故对于两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另外,应当指出的是,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系不尊重诉讼秩序,对此应予严肃批评,由此可能产生的不利诉讼后果,由被告自行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解除原告刘某某、苏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的收养关系。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刘某某、苏某某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张莉婷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俞 硒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