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2013)徐民四(民)初字第1993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徐民四(民)初字第1993号 原告诸X,男,1950年9月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X路X弄X层。 被告胡X,女,1955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X路X弄X层。 被告牛X,男,1953年5月1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X路X弄X层。 原告诸X与被告胡X、牛X相
(2013)徐民四(民)初字第1993号

原告诸X,男,1950年9月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X路X弄X层。

被告胡X,女,1955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X路X弄X层。

被告牛X,男,1953年5月1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X路X弄X层。

原告诸X与被告胡X、牛X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7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诸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X、牛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诸X诉称,原、被告系上下邻居。多年前被告在X号后门外弄堂内搭建雨棚,采用钢筋支撑。由于雨棚顶部距原告房屋窗户仅一米有余,不但影响原告的居住安全,而且影响环境卫生。更有甚者,被告在该棚下放置麻将桌、凳,开设棋牌室,严重影响周围居民的生活、休息。为此原告向其提出异议,并向有关部门反映。之后居委会、物业公司及其区拆违办于2013年2月曾上门执法,拆除了部分的违章建筑,但被告在次日又重新搭建,还将部分杂物搬入公用过道和厨房内,严重影响原告对公共部位的使用。故起诉要求两被告拆除本市X路X弄X号后门弄堂内搭建的雨棚,同时要求两被告将放置在本市X路X弄X层公用厨房内的桌子、台子、橱柜等物品及底楼过道和上方放置、悬挂的杂物予以清除。

被告胡X、牛X未作辩称。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上下邻居关系。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原告诸X系本市X路X弄X层东南间、二层西南间、二层西北间、二层亭子间、二层大卫生间的房屋承租人。公用底层灶间(走破)、晒台。被告胡X则为同号底层西北间、底层西南间房屋的承租人。公用底层灶间(走破)、晒台、底层小卫生间。被告晚于原告入住,多年前被告在X号后门弄堂上方搭建一大型雨棚,用钢架支撑,下放置桌子、凳子等物品。由于该棚顶部距原告卫生间窗户等距离仅1米左右,为此原告提出异议,并向居委会、物业公司等部门反映。后相关部门曾上门执法,拆除了部分违章搭建,但因被告又重新搭建,故原告以上述诉称理由起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

上述事实,除原、被告的陈述外,由原告提供的房屋产权证、照片及本院调取的被告身份证、租赁凭证等证据证实,并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邻里之间应本着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作为相邻一方在为自身利益进行搭建时,不得对他方造成妨碍。本案被告未经相关部门同意擅自在弄堂内的公用部位进行搭建,其搭建的雨棚棚顶因距原告房屋窗户距离甚近,客观上给楼上原告的居住安全带来隐患,也影响了原告的正常生活,故原告要求被告拆除雨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另公用部位应保持整洁通畅,被告在底层公用厨房、公用走道放置、悬挂杂物,影响他人对公用部位的使用,故原告要求清除的诉请,理由正当,应予支持。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愿放弃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条、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胡X、牛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将搭建在上海市徐汇区X路X弄X号后门弄堂上方的雨棚予以拆除;

二、被告胡X、牛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将放置在上海市徐汇区X路X弄X层厨房及公用走道上桌子、台子等物品及悬挂走道上方的杂物等予以清除。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被告胡X、牛X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张 敏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陆怿婷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