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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黄浦民一(民)初字第4120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黄浦民一(民)初字第4120号 原告李某。 被告朱某。 原告李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顾国钧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被告朱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诉称,原、被告于1987年6月25日登记
(2013)黄浦民一(民)初字第4120号


  
  原告李某。
  被告朱某。
  原告李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顾国钧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被告朱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诉称,原、被告于1987年6月25日登记结婚。1990年3月24日生育一子李某某。婚后前几年夫妻关系尚可。2005年起,被告因迷恋赌博双方产生矛盾。2006年起同号分居至今。被告因赌博欠款,原告帮其还款,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离婚后,原告主要居住在本市和融路X弄X号102室,但偶尔也要居住在本市建国东路X弄X号。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起诉要求:1、与被告离婚;2、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8万元。
  被告朱某辩称,对原告陈述的结婚、生育情况无异议,但被告赌博已有十多年,不接受原告因被告赌博的理由要求与被告离婚。由于原、被告结婚后原告就没有工作,全部靠被告的工资收入生活。为此,双方产生矛盾。原告搬出本市建国东路X弄X号,并将户籍迁出上述地址被告则同意离婚。关于原告所述借款8万元,因原告结婚后没有工作,该款是原居住房屋的动迁款,不属于原告的财产,不同意归还借款。
  经审理查明,1986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87年6月25日登记结婚。1990年3月24日生育一子李某某。婚初双方关系尚可,后在共同生活中因故发生争执,产生矛盾。现原告以与被告夫妻感情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
  另查明,本市建国东路X弄X号租赁户名为双方所生之子李某某,独用租赁部位为二层亭子间和底层灶间,使用面积分别为15.2平米和5.2平米。原、被告户籍及居住均在本市建国东路X弄X号。李某某户经申请获得本市和融路X弄X号102室的经济适用房,权利人为原告和李某某。
  2012年4月16日,被告向彭某某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彭某某人民币拾万元正”。2012年8月16日,原告归还了彭某某的借款后,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载明:“借李某人民币捌万叁仟元还债,用工资抵压(押)”。
  以上事实,由结婚证、租用公房凭证、沪房地浦字(2013)第XX号上海市房地产权证及原、被告的陈述等证据为证。
  审理中,原告确认被告已归还借款3,000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主结合后在共同生活中未能处理好夫妻间与其他事宜的关系,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现原告要求离婚,本院予以准许。关于借款问题,虽然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但该借条是基于原告明知替被告归还赌债后形成的,不合法之债不受法律保护,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离婚后,被告要求分开居住,符合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被告要求原告户籍迁出本市建国东路X弄X号,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本院不予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李某与被告朱某离婚;
  二、离婚后,原告李某居住本市和融路X弄X号102室,被告朱某居住本市建国东路X弄X号;
  三、驳回原告李某要求被告朱某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原告已预缴),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人民币100元,被告朱某负担人民币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顾国钧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林雪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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