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262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路1409号。 法定代表人倪**,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上海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路102号5楼,实际经营地上海市长宁区**路794号大院内。 法定代表人邱**,职务董事长。 上诉人上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13)长民三(民)初字第13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因上诉人上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未按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上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平 审 判 员 王芝兰 审 判 员 顾 依 二○一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玲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