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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2622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262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路1409号。 法定代表人倪**,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上海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2013)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262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路1409号。
法定代表人倪**,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上海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路102号5楼,实际经营地上海市长宁区**路794号大院内。
法定代表人邱**,职务董事长。
上诉人上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13)长民三(民)初字第13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因上诉人上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未按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上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平
审 判 员 王芝兰
审 判 员 顾 依
二○一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玲君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