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252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甲。 上诉人(原审被告)乙。 两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杨某,上海闰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丙。 上诉人甲、乙因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53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8月29日受理后,上诉人甲、乙分别于2013年9月16日及2013年9月17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甲、乙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甲、乙撤回上诉。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600元,予以免除。 本裁定系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侯卫清 代理审判员 毛海波 代理审判员 蒋庆琨 二○一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许 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