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130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甲。 委托代理人胡某,上海胡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某某,上海胡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乙。 委托代理人顾某某,上海市东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姜某某,上海市东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甲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2)徐民四(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5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经本院院长批准,本案延长了审理期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2)徐民四(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重审。 一审案件受理费的负担,由原审法院重审时确定。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3,840元,退还上诉人甲。 审 判 长 侯卫清 代理审判员 毛海波 代理审判员 蒋庆琨 二○一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许 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