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228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某某, 委托代理人祝双夏,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 委托代理人周涛,上海徐伟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某, 原审第三人某银行分行 法定代表人莫某某,行长。 委托代理人盛卫花,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吴穹,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郑某某因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12)长民三(民)初字第20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7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12)长民三(民)初字第209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重审。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5,940.20元,由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重审时确定。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5,940.20元,本院予以退还上诉人郑某某。 审 判 长 张薇佳 审 判 员 唐建芳 代理审判员 盛伟玲 二○一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莫 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