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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徐民一(民)初字第4898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徐民一(民)初字第4898号 原告程x,女,xxxx年7月5日生,汉族,户籍地xxxx。 被告赵x,男,xxxx年6月9日生,汉族,住xxxx。 原告程x与被告赵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9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
(2013)徐民一(民)初字第4898号

  
  原告程x,女,xxxx年7月5日生,汉族,户籍地xxxx。
  被告赵x,男,xxxx年6月9日生,汉族,住xxxx。
  原告程x与被告赵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9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程x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04年3月登记结婚,于同年8月生育一女,名赵x。婚后因被告对家庭不负责任,双方经常争吵,因此双方于2009年4月协议离婚。后由于双方家人劝说、被告保证改正不足,双方又复婚。此后双方感情一般,但仍经常争吵。被告对原告存在家庭暴力,去年下半年被告曾殴打过原告,原告于今年1月离开被告处。双方感情已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双方所生一女随被告共同生活,原告每月给付女儿抚养费500元,并依法享有探望女儿的权利。
  被告赵x辩称,婚后双方为抚养女儿曾有争吵,原告对女儿的照顾不够,被告不存在家庭暴力的情况。现被告不同意与原告离婚,为了女儿有一个完整的家,希望夫妻重归于好,被告会尽到一个丈夫和父亲的职责。
  经审理查明,原告程x与被告赵x系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于2009年7月6日登记结婚,原、被告一致陈述双方于2004年3月登记结婚,于2004年8月24日生育一女,名赵x。因夫妻矛盾于2009年4月协议离婚,后于2009年7月复婚。近年来,双方为生活琐事产生矛盾,现原告以诉称中的理由起诉来院,坚持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则不同意离婚,表示在以后的生活中会尽到作为一个丈夫和父亲的责任,希望夫妻重归于好。因双方各执己见,致调解不成。
  以上事实,除庭审笔录外,另有婚姻登记证明、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并经庭审质证,应予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后也生育了一女,建立起了一定的夫妻感情。日常生活中,夫妻间难免为生活琐事等产生矛盾、纠葛,对此,双方均应从家庭和子女利益出发,通过冷静、理智的方法予以协调。我国婚姻法规定,因夫妻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调解无效的,应准许离婚。现原、被告因故产生矛盾,感情不和是事实,但双方分居未达到二年,也无其他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已破裂,因此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请求不予支持。在此希望已为人父人母的原、被告,特别是被告要真正以实际行动来改善夫妻关系,善待原告。只要双方均能珍惜以往多年的夫妻感情,加强沟通,相互关爱,夫妻关系是有望得到改善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程x要求与被告赵x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汤惠根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宋 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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