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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徐民一(民)初字第5634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徐民一(民)初字第5634号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徐民一(民)初字第5634号 原告戴X,女,1985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X公路X弄X号X室。 委托代理人王X,上海市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戴XX(系原告之父),汉族,住上
(2013)徐民一(民)初字第5634号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徐民一(民)初字第5634号
  
  原告戴X,女,1985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X公路X弄X号X室。
  委托代理人王X,上海市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戴XX(系原告之父),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X公路X弄X号X室。
  被告汤X,男,1983年4月1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X路X弄X园X号X室。
  原告戴X与被告汤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9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戴X及其委托代理人王韬、戴XX,被告汤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戴X诉称,自2013年1月起被告染上赌博恶习,多次欺瞒原告在外赌博,并欠下数万元赌债。被告的行为导致家庭生活陷入困境。2013年5月,原告离家住回娘家。因原告对被告及未来家庭生活陷入绝望,且双方婚后两个月至今无夫妻生活,夫妻感情早已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汤X辩称,双方是在原告及家人催促下结婚的。因婚后原告不愿意与被告过夫妻生活,被告心情压抑,才去赌博放松心情。现被告已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错误的,希望原告原谅自己。因被告对原告仍有感情,故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11月11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13年5月原告离家住回娘家。现原告以诉称中的理由来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审理中,原告坚持要求离婚。被告则表示希望与原告和好,不同意离婚。由于双方对是否离婚意见不一,致调解未成。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双方婚后至分居仅一年余,尚在磨合期,难免为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对生活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双方均应采取沟通与交流的方式妥善予以解决。被告希望与原告和好,但改善夫妻关系仅靠语言是不够的,希望被告能与原告多沟通和交流,得到原告的谅解。同时也希望原告能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为改善双方的夫妻关系与被告共同努力。鉴于原告要求离婚的主张,不符合《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准予离婚的情形,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戴X要求与被告汤X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戴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 敏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顾婷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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