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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2013)松民一(民)初字第6514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松民一(民)初字第6514号 原告程某某,男,xxxx年xx月x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西湖镇。 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市松陵镇。 负责人吴某某。 被告马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
(2013)松民一(民)初字第6514号

原告程某某,男,xxxx年xx月x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西湖镇。

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市松陵镇。

负责人吴某某。

被告马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朱马店镇。

被告江苏某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滨海县蔡桥镇。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原告程某某诉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公司、马某某、江苏某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其交通费300元、误工费1,000元、通讯费100元、车辆修理费2,350元,由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偿,超过部分由被告马某某、江苏某运输有限公司共同赔偿。本院于2013年9月11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由代理审判员惠蕙独任审判,于2013年9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某某、江苏某运输有限公司、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认定以下事实:2013年8月13日,被告马某某驾驶被告江苏某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苏JJ2xxx重型货车与原告驾驶的皖KCHxxx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车辆受损。被告马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发时,苏JJ2xxx重型货车在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程某某车辆修理费2,000元;

二、被告马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程某某车辆修理费350元;

三、驳回原告程某某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审理,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马某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代理审判员 惠 蕙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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