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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普民一(民)初字第2692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普民一(民)初字第2692号 原告樊某,男。 委托代理人吴某,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华某,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某,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本案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告郑某应向原告樊某支付借
(2013)普民一(民)初字第2692号

原告樊某,男。

委托代理人吴某,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华某,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某,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本案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告郑某应向原告樊某支付借款本息共计人民币40万元,该款被告郑某应于2014年2月至5月期间每月底前向原告樊某支付人民币10万元;

二、原、被告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81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405元,由原告樊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晓伦
审 判 员 陈菊兰
人民陪审员 王璧瑛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嘉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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