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普民二(商)初字第682号 原告上海某典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吴某,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某,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男。 被告蒋某,女。 被告杨某,女。 被告杨某法定代理人杨某,男(系杨某父亲)。 三名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黄某,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某典当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某、被告蒋某、被告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陈静独任审判。审理中,原告上海某典当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某、被告蒋某、被告杨某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一、被告杨某、被告蒋某、被告杨某应支付原告上海某典当有限公司借款本息人民币250万元,该款被告应于2013年10月、11月、12月每月30日之前支付原告人民币5万元,于2014年1月30日之前支付原告人民币80万元,于2014年2月28日之前支付原告人民币80万元,余款人民币75万元于2014年3月30日之前向原告付清;如被告有任何一期未按期履行的,则被告应支付原告违约金人民币30万元,原告有权就全部余款立即申请强制执行; 二、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68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3400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原告均预付),均由原告自愿负担。 上述和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已于2013年9月26日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陈 静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曾海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