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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普民一(民)初字第5919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普民一(民)初字第5919号 原告吴某,女。 代理人刘某,男。 被告孙某。 代理人孙某,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3年4月29日17时11分,在本市志丹路出新村路南约50米,被告孙某驾驶牌照号为沪A18XXX的小客车与骑电动车吴某即原告发生碰撞,致
(2013)普民一(民)初字第5919号

原告吴某,女。

代理人刘某,男。

被告孙某。

代理人孙某,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3年4月29日17时11分,在本市志丹路出新村路南约50米,被告孙某驾驶牌照号为沪A18XXX的小客车与骑电动车吴某即原告发生碰撞,致原告受伤。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承担全部责任。经鉴定,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致口唇部软组织损伤,酌情给予伤后休息30-60日、营养30日,护理7日。因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故原告起诉至法院。

本案经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孙某已支付原告吴某医疗费(凭据);

二、被告孙某于2013年9月26日一次性赔偿原告吴某医疗费人民币284.80元、营养费人民币900元、护理费人民币280元、误工费人民币5250元、鉴定费人民币900元,共计人民币7614.80元(已履行);

三、原、被告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内容自2013年9月26日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吴大成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徐晓航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