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普民二(商)初字第878号 原告上海某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杜某,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委托代理人李某,男。 原告上海某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陈静独任审判。审理中,原告上海某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一、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应于2013年11月23日前支付原告上海某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保险理赔款人民币60000元; 二、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650元(原告预付),由原告负担。 上述和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已于2013年9月24日经各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陈 静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管惠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