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2013)黄浦民一(民)初字第4470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黄浦民一(民)初字第4470号 原告陈某。 被告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李某,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某与被告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许慧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被告某公司的委
(2013)黄浦民一(民)初字第4470号

  
    
  原告陈某。
  被告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李某,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某与被告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许慧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被告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某诉称,原告1996年4月进入被告某公司从事夜班清运工作。自2006年4月起双方签订多份劳动合同至2013年4月19日止。原告的收入包括基本工资、环卫津贴、固定加班费、饭贴共计人民币2,600元,做六休一。2013年4月中旬,被告单位口头通知原告4月19日劳动合同到期不再续签。经原告与被告二次沟通,2013年5月14日,公司总经理同意原告继续上班,但给原告签订的系从2013年5月14日起重新签订的一年期劳动合同而非续签,为此原告拒签。原告认为,自1996年4月原告进入被告公司工作至2013年4月,18年来一直认真工作,满怀希望能做到退休,然被告对原告隐瞒真相,迫使原告无法选择才签订了有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法规定,原告在被告单位工作满十年的,被告应当与原告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得辞退原告。故现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原告2006年4月至2013年4月期间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141,480元,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93,564元。
  被告某公司辩称:原、被告自愿签订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2013年4月19日合同期满前,被告通知原告合同到期不再续签,依法终止与原告的劳动合同,并根据法律规定通知原告领取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未违反法律规定,要求维持仲裁裁决。
  经审理查明:原告系安徽省户籍,1996年4月起被聘至某公司从事夜班清运工作。2006年4月20日双方签订多份有期限的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自2009年10月20日至2013年4月19日。原告每月收入包括基本工资、环卫津贴、加班费、补贴。2013年4月中旬,被告口头通知原告4月19日合同到期不再续签,并向原告发出书面通知函:“陈某:您与本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已终止,请您收到本函后,尽快来我公司办理经济补偿金领取等相关手续,特此通知。”原告工作至2013年4月19日。之后原告二次找被告公司总经理,希望能继续工作。经协调,被告公司同意自2013年5月14日起再让原告工作一年,原告认为系重新签订而非续订合同,故拒绝签订。2013年5月23日,原告向上海市黄浦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某公司支付:1、1996年4月5日至2013年4月20日期间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93,564元;2、2006年4月5日至2013年4月20日期间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倍工资141,480元。仲裁裁决:对陈某的所有仲裁请求事项均不予支持。陈某不服裁决,起诉来院。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仲裁裁决书、劳动合同,被告提供的劳动合同终止函、工资清单及原、被告的陈述为凭,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原告在被告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但原、被告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该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合同期限届满时,该合同自然终止。故被告单位在2013年4月19日与原告劳动合同期满后与原告终止劳动合同,并支付终止合同经济补偿金符合法律规定。原告认为被告对原告隐瞒真相,迫使原告无法选择才签订了有期限的劳动合同,要求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系劳动合同期满终止,不存在被告单位违反规定不与原告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诉请,不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陈某要求被告某公司支付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倍工资人民币141,48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二、原告陈某要求被告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人民币93,564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许 慧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陆佳佳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