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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闸民一(民)初字第4212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闸民一(民)初字第4212号 原告梁A,男。 被告李B,女。 原告梁A与被告李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登戈独任审判,于2013年9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梁A诉称,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
(2013)闸民一(民)初字第4212号

原告梁A,男。

被告李B,女。

原告梁A与被告李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登戈独任审判,于2013年9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梁A诉称,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之后双方因生活琐事经常争吵,致夫妻矛盾渐深。现夫妻感情已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李B辩称,婚后夫妻感情较好,近年来双方虽为生活琐事时有争吵,但夫妻无大的矛盾。被告今后愿意克服自身不足,努力改善夫妻关系。因夫妻感情未破裂,故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XX年X月自行相识恋爱,20XX年XX月XX日登记结婚,20XX年XX月XX日生育一子,名梁C。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近年来双方因生活琐事时有争吵,致夫妻矛盾渐深。审理中,原、被告坚持各自诉、辩意见,致本案调解不成。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后夫妻感情尚可。近年来双方未能妥善处理生活中的矛盾,致夫妻矛盾渐深,双方均有一定责任。鉴于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梁A要求与被告李B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王登戈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孙鸿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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