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杭余余民初字第741号 原告:浙江××司,住所地:浙江省××××楼。 法定代表人:曹××。 委托代理人:喻××。 被告:李×。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司诉被告李×物业服务合同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司于2013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且其意思表示真实,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司负担。 审判员 吴舒卓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高莲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