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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余余民初字第741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杭余余民初字第741号 原告:浙江××司,住所地:浙江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杭余余民初字第741号



  原告:浙江××司,住所地:浙江省××××楼。

  法定代表人:曹××。

  委托代理人:喻××。

  被告:李×。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司诉被告李×物业服务合同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司于2013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且其意思表示真实,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司负担。

  审判员  吴舒卓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高莲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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