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杨民一(民)初字第4780号 原告廖某。 委托代理人胡某。 委托代理人朱某。 被告章某。 原告廖某诉被告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顾某独任审判,于2013年8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廖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胡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章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故本院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廖某诉称, 原、被告与2005年相识,2006年1月10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初双方感情较好,近两年被告经常夜不归宿,还染上赌博恶习。现双方感情已经破裂,故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章某未到庭应诉,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1月10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13年8月,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当相互扶持、互谅互爱,正确处理好生活中产生的家庭矛盾。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同或生活琐事产生摩擦、矛盾,此系人之常情,双方应加强沟通,互相体谅,正确处理好生活中产生的家庭矛盾。现原告要求离婚,缺乏依据,本院难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廖某要求与被告章某离婚之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廖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顾 某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闵某 书记员张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