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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杨民一(民)初字第4819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杨民一(民)初字第4819号 原告曹某。 被告袁某。 原告曹某诉被告袁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顾某独任审判,于2013年8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曹某诉称, 原、被告于2
(2013)杨民一(民)初字第4819号

原告曹某。

被告袁某。

原告曹某诉被告袁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顾某独任审判,于2013年8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曹某诉称, 原、被告于2006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于2007年10月26日登记结婚,2011年1月17日生育一子名曹某某。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孩子出生后,双方家庭为了经济及孩子抚养等琐事时有矛盾发生。2012年12月,原告从家中搬出,回父母家居住,双方分居至今。原告曾于2012年10月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但未获法院支持。现原告再次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袁某辩称,原、被告婚后感情很好。双方虽有争吵,但感情并未破裂。原告曾有赌博、嫖娼行为,但被告考虑到夫妻感情,原谅了原告。原、被告之子被诊断患有脑瘫疾病,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及家庭和睦,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10月26日登记结婚,2011年1月17日生育一子名曹某某。婚初夫妻感情尚可,近年来双方为生活琐事发生争执,致夫妻不睦。2012年10月,原告曾诉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要求离婚。该院于2012年11月30日作出民事判决,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2013年6月,原告再次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审理中,因双方对是否离婚意见不一,致调解不成。

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当相互扶持、互谅互爱,正确处理好生活中产生的家庭矛盾。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具有良好的婚姻和感情基础。对于在共同生活中产生的家庭纷争,双方均应以为婚姻生活创造稳定、幸福的生活环境为目的,理智对待,协商解决,共同维护家庭利益。在今后的生活中,原、被告双方均应主动加强相互之间的交流,改善夫妻关系。现被告表示坚决不同意离婚,原告亦应当本着夫妻和睦的原则,再给予双方一次和好的机会,故原告一味坚持离婚,本院难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曹某要求与被告袁某离婚之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曹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顾 某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闵某 书记员张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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