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262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朱**。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公司。 上诉人朱**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3)闵民一(民)初字第52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9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朱**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理处分,于法无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朱**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2.21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6.11元,由上诉人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方 方 审 判 员 顾 依 代理审判员 毛 焱 二○一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胡 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