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普民二(商)初字第1051号 原告上海普陀区某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某,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张某,男。 被告张某,男。 原告上海普陀区某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张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审理中,本院委托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上海普陀区某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款人民币6350000元及利息人民币50000元,该款于2014年1月10日前支付人民币3900000元,2015年1月10前支付人民币2500000元; 二、如被告不能按上述期限履行付款义务,则应支付原告剩余欠款利息(从欠款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 三、被告张某对上述调解协议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4062元(原告预交),原、被告双方各半负担(被告已支付)。 上述和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已于2013年9月27日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张蓓雯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春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