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崇民一(民)初字第5335号 原告俞某某,男,某年某月某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某区某路某弄某号二层亭子间。 委托代理人王某,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某某,男,某年某月某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某市某县某镇某居委会某组某号。 被告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某区某路某号。 负责人吴某,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俞某某诉被告吴某某、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办理缓交手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曹宏慧 二O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潘 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