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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普民一(民)初字第5748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普民一(民)初字第5748号 原告王某,男。 被告吴某,女。 原告王某与被告吴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依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被告吴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诉称:2011年开始原告客厅里
(2013)普民一(民)初字第5748号

原告王某,男。
被告吴某,女。
原告王某与被告吴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依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被告吴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诉称:2011年开始原告客厅里开始漏水,漏水原因是被告的地坪损坏,之后轮番出现卫生间、厨房、卧室、阳台漏水,原告房间的所有部位都漏水。被告说其动迁后为原告解决,之后又说春节后再解决,被告的漏水持续至2013年8月。现被告房屋不住人,房屋不漏水。但漏水隐患一直存在。经有关部门咨询修复原告房屋需要人民币60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至10000元。另外装修期间原告还有误工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1、修复上海市某路121弄10号604室卫生间、厨房、阳台、卧室的漏水部位;2、赔偿原告修复上海市某路121弄10号604室厨房、卫生间墙面及误工损失等费用5000元;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吴某辩称:被告房屋原来是出租他人的。2013年2月份被告租客用水不当忘关龙头而造成原告家漏水。被告租客将空调水引入了饮水桶,水满了就倒掉,2013年7月又因为租客忘记将空调水及时倒掉造成了原告家阳台及客厅漏水。之后被告找人至原告家修复,但原告拒绝开门。被告已向原告保证不漏水。所以该房于2013年8月1日起空关,被告现在保证只要有人居住就会立即修复被告的漏水部位,但房屋如果空关的话,被告不同意修复。原告现自行修复其漏水部位,被告只同意赔偿2000元。不同意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是上下楼邻居。原告为上海市某路121弄10号504室房屋部分产权人;被告为住上海市某路121弄10号604室产权人。原告的房屋2000年装修。被告的房屋用于出租。由于房客用水不当造成被告的房屋数次漏水至原告家。原告要求被告修复漏水部位,被告停止租赁,但拒绝修复。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决如其诉请。

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好各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原被告系上下楼邻居,被告房屋曾漏水至原告家多处,被告应当找出原因并自行修复,现被告以房屋空关为由不同意修复,系怠于履行其权利义务,被告应当及时修复其家漏水部位并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但原告有义务举证其实际损失的数额,现原告未向本院提供证据,鉴于该数额不大及原告房屋已经装修十几年之久,本院酌定被告赔偿因漏水造成原告装修损失等费用共计30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七)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吴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修复上海市某路121弄10号604室卫生间、厨房、阳台等的漏水部位;

二、被告吴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某因漏水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000元。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3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6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张依琳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沈蓓丽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