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2013)闸民一(民)初字第4149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闸民一(民)初字第4149号 原告潘某,男, 。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上海市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奚某,女, 。 委托代理人朱某某,上海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潘某与被告奚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潘某于201X年X月X日向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13)闸民一(民)初字第4149号

  
 


  原告潘某,男, 。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上海市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奚某,女, 。
  委托代理人朱某某,上海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潘某与被告奚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潘某于201X年X月X日向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于201X年X月X日将本案移送本院。本院于201X年X月X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盛某独任审判。于201X年X月X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被告奚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朱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潘某诉称,双方婚后初期感情尚可,200X年起原、被告因经济问题产生矛盾,200X年原告离家,在外借房居住,双方分居至今。现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破裂,故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奚某辩称,婚后夫妻感情较好,并无矛盾。由于原告的工作原因,原告在家中居住时间不多,但双方并未从200X年起分居,原告是从201X年X月起未再回家中居住。现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与原告离婚,希望与原告和好。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X年X月X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初期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可,后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致夫妻关系失和。现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破裂,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审理中,原、被告均坚持各自诉辩意见,致调解不成。
  上述事实,除原、被告陈述外,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维系夫妻感情需要双方相互信任、相互照顾、相互体谅、相互关爱。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姻基础较好。但婚后双方未能妥善处理生活中的矛盾,致夫妻关系失和。现鉴于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原告的请求尚未达到法定的离婚条件,希望原告能珍惜夫妻感情,给被告和好的机会,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应加强沟通、相互信任,遇事能互相商量,共建和睦幸福的家庭。原告坚持要求离婚,理由不足,本院依法难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潘某要求与被告奚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盛 洁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启骏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