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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1562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156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A被上诉人(原审被告)B原审认定,B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劳动关系并获支持后,A提起诉讼。 原审认为,根据在案证据材料,可以采信B的主张,故判决确认双方当事人于2003年10月24日至2012年7月9日期间存在
(2013)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156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A被上诉人(原审被告)B原审认定,B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劳动关系并获支持后,A提起诉讼。
原审认为,根据在案证据材料,可以采信B的主张,故判决确认双方当事人于2003年10月24日至2012年7月9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上诉人A向本院提起上诉,否认与被上诉人B存在劳动关系;B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的事实无误。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综合审核了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依据证据优势原则,采信被上诉人B的主张并无不当。上诉人A虽否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但未进一步举证证明其主张,故本院难以采信。A的上诉请求,本院难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A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孙 卫
代理审判员 孙少君
代理审判员 侯晓燕
二○一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奇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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