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175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董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某。 上诉人董某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2)松民一(民)初字第58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7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2)松民一(民)初字第580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董某缴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626元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李 虎 代理审判员 洪可喜 代理审判员 沈卫兵 二○一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左莉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