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普民一(民)初字第6022号 原告杨某,女。 被告陈某,男。 被告陈某,男。 委托代理人陈某(被告之弟),男。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被继承人陈某(2013年2月22日去世)与原告杨某婚后生育二子,即本案被告陈某与陈某。被继承人父母已先于其去世。上海市普陀区某新村17号307-8室房屋产权登记在被继承人陈某、原告杨某与被告陈某名下。被继承人生前未留有遗嘱,现原告要求依法继承遗产。 本案审理中,本院委托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海市普陀区某新村17号307-8室房屋产权归原告杨某和被告陈某按份所有,杨某占三分之一,陈某占三分之二; 二、原告杨某、被告陈某均自愿放弃上述房屋的继承权。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200元,由原告陈某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已于2013年9月29日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陆 敏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宋艳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