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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31448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31448号 原告徐某,女,1981年6月2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某镇某村某队某宅**号。 委托代理人瞿某,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龚某,男,1979年1月2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某镇某村某队某宅**号。 被告龚某,男,1
(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31448号
  原告徐某,女,1981年6月2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某镇某村某队某宅**号。
  委托代理人瞿某,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龚某,男,1979年1月2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某镇某村某队某宅**号。
  被告龚某,男,1953年4月2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唐镇虹二村二队某宅**号。
  原告徐某与被告龚某、龚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9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瞿某、被告龚某、龚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龚某原系夫妻,两人于20**年*月11日经法院调解离婚。2009年2月,原、被告共同申请建房获批准建造占地面积7平方米的二层楼房,该房产系原、被告的共有房产。原告与被告龚某离婚时,对于该房产,法院未作处理,故原告依法起诉要求对上述房屋产权进行分割。案件受理费由原、被告共同负担。
  被告龚某、龚某辩称,2009年5月,原、被告共同申请建房获批准建造占地面积7平方米的二层楼房,但因无建房用地,房屋未实际建造。因房屋未实际建造,故无房产可供分割。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龚某原系夫妻,两人于2013年7月11日经本院调解离婚。被告龚某、龚某系父子关系。2009年2月,原、被告共同申请建房。同年5月,政府相关部门批准原、被告建造占地面积7平方米的二层楼房。此后,原、被告未实际建房。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民事调解书、建房用地申请表,两被告提供的证明及本案的庭审记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原、被告的建房申请虽获政府相关部门批准,但原、被告未实际建房。因房屋未实际建造,原告主张的物权并未设立,原告的相关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30元,减半收取计315元,由原告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颜佩娥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孙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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