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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徐民一(民)初字第6666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徐民一(民)初字第6666号 原告王*,男,*年*月*日生,*族,户籍地*市*路*号。 委托代理人杨*,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汤**,女,*年*月*日生,*族,住*市*路*号。 委托代理人杨*,上海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诉被告汤**离婚纠纷一案,本
(2013)徐民一(民)初字第6666号
  原告王*,男,*年*月*日生,*族,户籍地*市*路*号。
  委托代理人杨*,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汤**,女,*年*月*日生,*族,住*市*路*号。
  委托代理人杨*,上海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诉被告汤**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代理人杨*,被告汤**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诉称,原、被告于1996年底相识,1997年开始恋爱,2000年2月18日登记结婚,2002年3月24日生育一子王**(曾用名王**)。双方由于学历差别较大,对很多事情的看法不一致,婚后没有共同语言。被告比较固执,爱讲歪理,从不听原告的意见,以致双方经常吵架,互不相让。被告在怀孕期间,原告父母帮忙照顾,被告对原告父母极不尊重,随意大声训斥,经常爆发激烈冲突,一旦原告下班回家,被告又是另外一副面孔。2004年原告母亲因脖子上的肿瘤在第六人民医院动手术,在家调养期间,被告仍对原告父母态度很差。当时原、被告经常吵架,互相看不惯,也都有离婚的想法,只是考虑到孩子还小才没有离,但双方很少说话,互不信任。随着小孩慢慢长大,被告开始对小孩灌输不健康的思想,经常把原、被告吵架的事讲给孩子听,完全把小孩当成垃圾桶,甚至恐吓小孩说“爸爸不要你了”之类的话,有时还把小孩当武器,对原告进行束缚。现在小孩非常抑郁,心思很重。原告不能容忍这样的生活继续下去,2013年4月正式向被告提出离婚,6月从家中搬出,双方分居至今。鉴于原、被告之间的矛盾无法调和,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请求:1、判令双方离婚。2、判令儿子王**由原告抚养。3、分割夫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4、诉讼费由双方依法承担。
  被告汤**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被告是自由恋爱结婚,结婚十几年了,婚前婚后感情都很好,是小有矛盾,但还没有感情破裂,而且双方有一个12岁的儿子,故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0年2月18日登记结婚,于2002年3月24日生育一子王**。现原告以诉称中的理由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则坚持不同意离婚。由于双方对离婚意见不一,致调解不成。
  本院认为,近年来双方虽为生活琐事产生了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只要双方都能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互谅互让,加强沟通与交流,夫妻关系仍是可以改善的。由于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存在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可准予离婚的情形,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的孩子抚养权以及财产分割问题,本案不予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王*要求与被告汤**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龚 梅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顾婷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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