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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普民一(民)初字第6097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普民一(民)初字第6097号 原告邵某,女。 委托代理人杨某(原告之夫),男。 被告上海某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王某,公司员工。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本案审理中,本院委托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
(2013)普民一(民)初字第6097号

原告邵某,女。

委托代理人杨某(原告之夫),男。

被告上海某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王某,公司员工。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本案审理中,本院委托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某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赔付原告邵某医疗费人民币405.20元;

二、原、被告再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陆 敏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宋艳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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