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2013)浦民二(商)初字第2616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浦民二(商)初字第2616号 原告XX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X号。 法定代表人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X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X号。 法定代表人XX。 原告XX有限公司与被告XX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
(2013)浦民二(商)初字第2616号

原告XX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X号。

法定代表人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X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X号。

法定代表人XX。

原告XX有限公司与被告XX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9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X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X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7月签订《XX中心多媒体制作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制作互动桌、魔法书售楼系统、形象投影墙等多媒体项目及现场施工。双方并约定被告应付原告合同款人民币36万元,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20%,硬件进场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30%,工程完成验收通过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50%。2012年2月14日,上述项目工程完成并通过验收,被告亦将项目投入使用,但仅支付18万元,余款18万元至今未付。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合同款18万元,赔偿相应利息损失(以18万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2年3月10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负担诉讼费。

被告XX有限公司未应诉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原、被告签订《XX中心多媒体制作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制作互动桌、魔法书售楼系统、形象投影墙等多媒体项目及现场施工;被告应付原告36万元,分别于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20%的预付款,硬件进场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30%,工程完成验收通过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的50%。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完成了上述项目施工,工程于2012年2月竣工。后被告方于2012年2月14日进行了验收,并签字确认验收合格。但被告仅支付原告18万元,余款18万元至今未付。

认定以上事实的依据为:原告提供的《XX中心多媒体制作合同》;工程竣工报验单;发票记账联及原告当庭陈述。经本院审查,其真实性及证明力可予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间承揽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原告按约完成了项目施工,被告应在约定期限内即2012年2月底前履行向原告付清合同款的义务。现被告至今未支付原告合同余款18万元,显已构成违约。原告据此要求被告支付合同余款18万元,并赔偿此款项自2012年3月10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本院应予支持。

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放弃了对原告所主张之事实和证据进行辩驳的权利,对此可能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XX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XX有限公司支付合同款18万元;

二、被告XX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XX有限公司赔偿上述款项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18万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2年3月10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计1,950元,由被告XX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陈 翔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李 洁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