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19884号 原告曹x,男,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室。 委托代理人侯海建,上海浦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x,男,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室。 被告郑x,女,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室。 委托代理人杨怡,上海鼎添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x与被告曹x、郑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11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55元,由原告曹x负担。 审 判 员 益颢颖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丁 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