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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2013)徐民四(民)初字第2206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徐民四(民)初字第2206号 原告刁X,女,1976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X路X弄X号X室。 被告上海X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X路X号X部位X室。 法定代表人王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归X,男,上海X物业有限公司工作。 被告刘福X,男,195
(2013)徐民四(民)初字第2206号
原告刁X,女,1976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X路X弄X号X室。
  被告上海X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X路X号X部位X室。
  法定代表人王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归X,男,上海X物业有限公司工作。
  被告刘福X,男,1957年9月2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X路X弄X号X室。
  被告刘慧X,女,1982年4月5日生,汉族,住同被告刘福X。
  被告马X,女,1959年1月27日生,汉族,住同被告刘福X。
  原告刁X诉被告上海X物业有限公司、刘福X、刘慧X、马X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8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各方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除被告上海X物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X外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刁X诉称,2011年6月开始,原告所拥有的徐汇区古井路X号X室房屋内厨房管道井开始发现不同程度的漏水现象,经多次向被告上海X物业管理处报修,始终无法真正查清漏水的具体原因,也未进行彻底的维修。至今,漏水情况愈加严重,07室位置所处的其他楼层10户住户家中均有不同程度的渗漏现象,极大影响了原告和其他住户的正常生活,后经排查后发现渗漏原因为2307室业主家中产生。由于长期漏水,导致原告厨房大面积出现橱柜腐烂发霉破损,瓷砖因渗水严重爆裂,同时存在电线短路危及住户安全的隐患,经多次向被告X物业报修均未得到彻底解决。为此,原告丈夫只能采取多种方法对自身房屋进行维修,但始终无法修复,又因原告将房屋出租,漏水也对原告的租客的日常生活造成极大不便。故起诉要求被告上海X物业有限公司立即查明公共管道井漏水原因并书面告知原告;被告修复公共管道井渗漏,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6,488元(其中被告上海X物业有限公司赔偿7,946元,被告刘福X、刘慧X、马X赔偿18,542元)。
  被告上海X物业有限公司辩称,本被告只要接到房屋渗漏的报修,每次都上门查看,经过不断地检查,至12月份确定系2307室房屋有渗漏,遂于业主取得联系,但由于业主常出差在外,委托家人查看,并针对漏水进行了维修,后发现是水管问题,故2307室业主于2013年5月10日下午修复了位于管道井内由业主自行接装的渗漏管道。对于漏水问题本被告已经尽职,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赔偿请求。
  被告刘福X、刘慧X、马X辩称,物业公司反映漏水后,被告对自己房屋进行了检修,但从表面无法查出漏水原因,后被告敲开管道井后发现水管漏水,现已修复。对于原告提出的赔偿请求数额过高,现要求法院依法判决。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刘福X、刘慧X、马X系楼上楼下邻里关系。原告系上海市徐汇区古井路X号X室房屋权利人,三被告为同号2307室房屋共有人。原告将2007室房屋出租,被告刘福X、刘慧X、马X也将2307室房屋出租。2012年下半年起,原告及其楼上、楼下同室号多户住户发现厨房存在渗漏现象,造成原告厨房内部分橱柜、房顶、瓷砖等受损。经向被告上海X物业有限公司报修,多次检查后发现系2307室进水管存在渗漏,虽然2307室予以配合检查,但并未查明具体的渗漏点,2307室业主也未及时修复渗漏。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判如诉请。本案诉前调解中,被告刘福X、刘慧X、马X于2013年5月10日将公用管道井打开,发现在管道井内由住户自行接装的从厨房通向卫生间的进水管出现渗漏,遂后被告另行接装了明管。之后,原告及楼上、楼下住户的渗漏问题得到了解决。
  庭审中,原告表示目前房屋不渗漏暂时不需要被告修理,但坚持要求被告上海X物业有限公司书面告知漏水已经修复,被告上海X物业有限公司当庭表述漏水管道已经修复。原告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未提供房屋还存在渗漏的证据。另,原告主张的赔偿金额包括:房屋装修费用8,005.31元、原告丈夫修复房屋期间的误工费15,473元(按日工资20天计算)、原告的租赁损失费3,010元(按日房租20天计算),总计损失26,488元,原告并要求由被告上海X物业有限公司承担30%,被告刘福X、刘慧X、马X承担70%。被告均未认可原告的赔偿数额,以各自的辩称理由坚持自己的观点。
  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原告提供的房屋所有权证、被告房屋产权登记信息、情况说明、现场照片、工程预算单、租赁合同、个人所得税证明、所得税完税证明,被告上海X物业有限公司提供的房屋结构图、管道井平面图、居民委员会及业主委员会的情况说明、照片,被告刘福X、刘慧X、马X提供的修复后的照片等证据证实,经庭审质证,除各被告对原告提供的工程预算单未予认可,原告对被告上海X物业有限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中涉及渗漏时间有异议外,对其他证据各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因原告提供的工程预算单并非由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出具,故本院不予认定。
  本院认为,相邻之间应本着团结互助、有利生活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被告刘福X、刘慧X、马X作为上海市徐汇区古井路180号2307室房屋权利人,当楼下住户反映其房屋存在渗漏时,理应及时检查并修复,虽然在此过程中被告方也进行过配合检修,但并未及时处理,彻底查漏,以致造成楼下住户的损失不断扩大,至相邻方起诉后才得以查明渗漏原因,因此,对楼下住户的财产造成的损害,并影响了他人的正常生活,被告刘福X、刘慧X、马X理应承担相关的民事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刘福X、刘慧X、马X赔偿因受漏水而遭受的经济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可以支持,但现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费18,542元,赔偿请求明显过高,且原告对要求被告赔偿原告丈夫的误工费及房屋租赁损失费的主张,也未提供足够证据予以证实,因此,原告的赔偿请求,本院难以全部支持,具体数额本院考虑到诉讼标的较小,如委托有关部门审价,将使双方损失扩大,故由本院根据原告房屋的实际损失情况、房屋装修情况等因素酌情予以判处。原告要求被告上海X物业有限公司共同赔偿,因渗漏原因由2307室业主造成,原告并未提供上海X物业有限公司作为物业管理服务单位与此次渗漏有关且服务上存在瑕疵的证据,因此,原告要求该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本院难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上海X物业有限公司书面告知漏水已经修复,因本案审理中被告上海X物业有限公司已经当庭表示漏水管道已经修复,原告自己也承认目前房屋不漏水,庭后也未提供房屋还存在漏水的证据,本院再结合其他案件住户也认可房屋漏水已修复的实际情况,原告的此项要求实在无必要,也缺乏法律依据,故本院不予支持。当然,房屋漏水属日常生活中极有可能发生的事情,如今后原告房屋再有渗漏情况发生,原告可视具体情况另行主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条、第八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福X、刘慧X、马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刁X损失费3,500元;
  二、驳回原告刁X的其余诉讼请求。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2元,减半收取计231元,由原告刁X负担206元,被告刘福X、刘慧X、马X负担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史建红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印旭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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