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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普民一(民)初字第6095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普民一(民)初字第6095号 原告孙某,男。 被告上海某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王某,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陈某,公司员工。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本案审理中,本院委托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
(2013)普民一(民)初字第6095号

原告孙某,男。

被告上海某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王某,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陈某,公司员工。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本案审理中,本院委托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某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赔付原告孙某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64318.83元;

二、被告上海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赔付原告孙某各项损失费共计人民币17496.86元;

三、原、被告再无其他争议。

本案诉讼费人民币461元,由被告上海某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陆 敏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宋艳捷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