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普民一(民)初字第6095号 原告孙某,男。 被告上海某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王某,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陈某,公司员工。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本案审理中,本院委托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某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赔付原告孙某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64318.83元; 二、被告上海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赔付原告孙某各项损失费共计人民币17496.86元; 三、原、被告再无其他争议。 本案诉讼费人民币461元,由被告上海某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陆 敏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宋艳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