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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闸民一(民)初字第3105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闸民一(民)初字第3105号 原告刘X,女。 委托代理人欧阳XX,北京XX(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XX,男。 原告刘X与被告孙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刘鑫独任审理,于2013年7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
(2013)闸民一(民)初字第3105号

原告刘X,女。

委托代理人欧阳XX,北京XX(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XX,男。

原告刘X与被告孙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刘鑫独任审理,于2013年7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X及其委托代理人欧阳XX、被告孙XX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X诉称:婚后感情一般,被告自1996年起不再工作,原告一人负担家庭经济,2012年9月原告因与被告姐姐不睦致夫妻间产生矛盾,2013年4月后双方矛盾激化,被告曾殴打原告致原告受伤,原告曾多次报警,2013年4月23日原告离开共同租住的上海市闸北区虬江路X弄X号X室房屋,夫妻分居至今,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孙XX辩称:婚后夫妻感情很好,1996年起被告不再工作,原、被告均靠被告姐姐的资助生活。2012年9月原告因故与被告的姐姐产生矛盾,致夫妻间产生隔阂,但经亲友调解,夫妻已和好。2013年4月原、被告曾因原告晚归发生口角并发生肢体冲突,双方均受伤,2013年4月X日原告离家外住,双方分居至今,现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故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0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93年6月11日登记结婚,均系初婚,1994年8月X日生育一女,名孙**。婚初夫妻感情尚好,后为家庭经济、原告与被告姐姐关系不睦等产生矛盾,致夫妻关系失和,原、被告自2013年4月23日起分居至今。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审理中,原、被告均坚持诉辩称意见,致调解不成。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具有一定的婚姻基础。但原、被告未能妥善处理家庭经济及与亲友关系,致夫妻间产生矛盾,原告主张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但未能提供确凿证据予以证实,现被告认为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并有夫妻和好的诚意。希望原告能珍惜双方以往的夫妻感情,给被告一次争取夫妻和好的机会,原告再坚持要求离婚,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刘X要求与被告孙XX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准许。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0元,由原告刘X与被告孙XX各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刘 鑫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宁 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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