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30978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30978号 原告周××。 被告高××。 原告周××诉被告高××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9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被告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
(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30978号

原告周××。

被告高××。

原告周××诉被告高××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9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被告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诉称,原、被告于1995年6月经人介绍相恋,1995年8月14日登记结婚,1995年8月31日生育一女高××。婚前,原告对被告缺乏了解,婚后发现被告因长期吸毒多次被强制戒毒,原告多次原谅被告,但被告屡教不改。被告无业,游手好闲,不尽父责和家庭责任,不体谅家人,每次发毒瘾时,搞得家中整夜不宁,影响家人正常生活。今后,原告无与被告继续维持婚姻关系的感情基础。原告曾于2013年2月26日起诉离婚,同年2月28日因故撤诉。原告现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再次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放弃属于夫妻共同的财产。

被告高××辩称,原告陈述的婚姻状况和离婚的事实与理由属实。被告要求原告给付被告财产折价补偿款人民币30,000元。被告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5年6月经人介绍相恋,1995年8月14日登记结婚,1995年8月31日生育一女高××。婚后,被告因吸毒四次被强制戒毒,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曾于2013年2月26日起诉离婚,同年2月28日因故撤诉。原告现再次提起诉讼。

另查明,2004年,原、被告购买坐落于××室房屋,产权登记人为被告高××。

审理中,原告同意在原告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铂金项链一根归被告所有,同意给付被告财产折价补偿款30,000元,放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坐落于××室房屋产权及其他一切权利,自愿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迁出该房。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婚姻登记档案证明书》、《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书》复印件各一份、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沪东新村派出所盖章的《沪东新村62号2室高××档案摘录》一份、《上海市房地产权证》复印件一份,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主婚姻,但因被告有吸毒恶习,多次被强制戒毒,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本院对于原告诉请离婚,予以准许。原、被告对财产已达成一致意见,本院予以照准。因被告目前被监禁,原告给付被告财产折价款的期限,故由本院酌定为一个月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 准予原告周××与被告高××离婚;

二、在原告周××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铂金项链一根归被告高××所有;

三、原告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给付被告高××财产折价款30,000元;

四、坐落于××室房屋产权归被告高××所有,原告周××不享有××室房屋的居住使用权;

五、原告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迁出××室房屋,自行解决居住。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50元,减半收取计475元,由原告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戴 虹
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朱元华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