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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闵民一(民)初字第11914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闵民一(民)初字第11914号 原告金a,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周a,女。 被告郭a,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a,男。 原告金a与被告郭a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沈会川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a,被告郭
(2013)闵民一(民)初字第11914号

原告金a,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周a,女。

被告郭a,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a,男。

原告金a与被告郭a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沈会川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a,被告郭a及其委托代理人李a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金a诉称,原被告系楼上楼下邻居关系。2012年9月,被告在自家房屋天井中加盖了一间房屋,房顶比正常高度超出五十公分,虽经过物业和城管的交涉,被告仍然态度恶劣,依然我行我素,并于2013年违建完工,造成原告生活起居不便并且制造了不必要的安全隐患。因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原告故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拆除搭建在XX路XX弄XX号XX室天井中的玻璃房超出正常范围的建筑。

被告郭a辩称,周围都是群租房,存在较大安全隐患,被告为了自身家居安全,不得已在天井中加盖了顶棚,该顶棚并没有超出正常范围,没有影响原告采光,不影响原告晾晒衣物,不影响原告安全,故不同意拆除。

经审理查明,原告金a系本区XX路XX弄XX号XX室公房承租人,被告郭a系楼下103室房屋业主,双方系楼上楼下邻居关系。近期,被告郭a在自家房屋天井中加盖了玻璃顶棚,顶棚高度超出围墙高度。原告认为玻璃顶棚高度过高,影响其家居安全以及正常生活,多次协商未果后涉诉。

以上事实,由照片、房屋产权信息、租用居住公房凭证以及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相邻关系是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占有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时,相互之间应当给予便利或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该按照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等。本案中,被告在天井等非居住部位搭建未经审批的构筑物,虽然并非出于侵害原告合法权益的本意,但是客观上给不法分子攀爬进入原告家中提供了便利,存在安全隐患,确给原告的正常家居生活以及安全造成影响。因此,本院认为,被告应立即停止侵害并排除妨碍,现原告不要求将构筑物全部拆除,仅要求将构筑物顶棚高度降低至围墙高度,系原告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郭a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位于上海市XX区XX路XX弄XX号XX室天井中的构筑物超出天井南面围墙高度部分拆除。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郭a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沈会川
二O一三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闫光鹏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