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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闵民一(民)初字第13805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闵民一(民)初字第13805号 原告高a,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a,上海A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唐a,上海A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a,男,汉族。 原告高a与被告金a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严晓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
(2013)闵民一(民)初字第13805号

原告高a,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a,上海A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唐a,上海A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a,男,汉族。

原告高a与被告金a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严晓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a及其委托代理人唐a、被告金a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高a诉称,原、被告是经人介绍认识的,于1995年5月30日登记结婚。1997年1月9日双方生育一子高b。婚后双方经常为琐事发生矛盾,被告经常外出打麻将、喝酒,对家庭不负责任。双方于2013年5月开始分居,现夫妻感情已破裂,无法共同生活。故诉至法院要求:1、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2、判令双方婚生子高b由原告抚养,被告按月支付抚养费;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金a辩称,其不同意离婚。理由:原、被告感情没有破裂;其平时确有打小麻将的习惯,但愿意改正,希望原告能给其一次机会,故其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1995年5月30日登记结婚。1997年1月9日双方生育一子高b。婚后双方感情尚可,后因被告经常出去打麻将、喝酒,双方经常为琐事发生矛盾。双方于2013年5月开始分居。现原告以诉称理由来院。

诉讼中,因双方分歧较大,致调解未成。

以上事实,由结婚证、户口簿等证据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所证实,并均经庭审质证。

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维持系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婚前基础较好,婚后亦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在二人共同生活期间虽因被告经常出去打麻将、渴酒,为了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但双方之间无原则性矛盾,且被告也愿意改正。原、被告只要珍惜夫妻感情,共同努力,夫妻关系就能得到改善。综观本案事实,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的依据尚不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原告要求离婚之主张,不符合该规定的要求,依法不应支持。据此,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高a要求离婚之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高a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严晓为
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袁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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