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253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某甲。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乙。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丙。 委托代理人某乙,身份同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丁。 委托代理人某戊。 上诉人某甲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12)奉民三(民)初字第26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案审理期间,上诉人某甲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表示不再上诉,且并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某甲未缴纳诉讼费,并申请撤诉,应按其撤回上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某甲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孔美君 审 判 员 郑卫青 代理审判员 杨斯空 二○一三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赵 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