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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2533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253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某甲。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乙。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丙。 委托代理人某乙,身份同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
(2013)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253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某甲。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乙。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丙。
委托代理人某乙,身份同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丁。
委托代理人某戊。
上诉人某甲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12)奉民三(民)初字第26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案审理期间,上诉人某甲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表示不再上诉,且并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某甲未缴纳诉讼费,并申请撤诉,应按其撤回上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某甲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孔美君
审 判 员 郑卫青
代理审判员 杨斯空
二○一三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赵 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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