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普民四(民)初字第2192号 原告刘某,男。 委托代理人唐某,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姚某,男。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姚某应退还原告刘某租金人民币12万元,其中人民币3万元应于2013年12月31日前付清,人民币4.5万元应于2014年6月30日前付清,余款应于2014年12月31日前付清; 二、若被告姚某未能按照上述第一条主文任何一项履行,原告刘某可立即就人民币12万元全额申请执行。 本案受理费免收。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陈文丽 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陈文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