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闵民一(民)初字第12221号 原告韩a,男,汉族。 被告韩b,男,汉族。 原告韩a与被告韩b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晓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a及被告韩b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韩a诉称,原告系被告的父亲。原告因动迁分得大、中、小三套房产。2012年经街道民政调解,大套归被告所有,小套归原告所有,中套房屋租金由原告收取,给原告养老,待原告百年后房屋归被告所有。但被告却将中套房屋出售,售房款由其一人所有,造成原告收不到房租。原告没有经济来源,被告作为儿子不承担赡养义务,连原告看病的钱都不肯支付,致原告2013年3月看病还欠闵行区中心医院15,800元。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每月支付原告赡养费2,500元。诉讼中,原告表示其要求被告每月支付的2,500元赡养费就是中套房屋的租金。 被告韩b辩称,当时动迁是分到三套房,其中中套房屋经法院判决归被告所有,不存在原告诉状所称中套租金由原告收取养老的情况。其现在没有工作,每个月拿八百元的失业救济金,还有孩子要养,老婆也没有工作;而原告有收入来源,故不同意支付原告赡养费。 经审理查明,被告韩b系原告韩a与其前妻所生儿子。原告现已再婚,未生育。 另查明,原、被告及被告的妻子汪a于2012年8月13日经法院主持调解,达成协议:坐落于上海市闵行区申滨路xx弄xx号902室、宁虹路xx弄xx号601室房屋产权归韩b、汪a所有;坐落于上海市闵行区宁虹路xx弄xx号202室房屋产权归韩a所有。现原告与其妻子居住于上海市闵行区宁虹路xx弄xx号202室,被告已将另外两套房屋出售,在外租房居住。 诉讼中,原告表示其每月退休工资985元,其妻子每月收入二千余元。 以上事实,由民事调解书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所证实。 本院认为,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然就本案而言,原告及其妻子有固定的经济收入来源,应当能够满足其基本的生活需要。原告未提供证据证实其因治疗尚欠医院医药费难以偿付致其生活困难。至于原告主张的该笔赡养费系双方协议由其收取养老的中套房屋的租金,因其未能提供证据,本院不予采信。综合本案实际情况,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赡养费之诉请不予支持,原告可在今后确有必要子女履行赡养义务时,再行向被告主张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韩a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王晓勤 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何 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