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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2013)松民三(民)初字第2296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松民三(民)初字第2296号 原告还某,女,1973年3月3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原告顾某,男,2000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理人还某(系顾某母亲),住上海市松江区。 被告上海某宾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
(2013)松民三(民)初字第2296号

原告还某,女,1973年3月3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原告顾某,男,2000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理人还某(系顾某母亲),住上海市松江区。

被告上海某宾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季某,董事长。

原告还某、顾某与被告上海某宾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0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还某及其作为顾某的法定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上海某宾馆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还某、顾某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10月25日及2008年3月29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及确定房屋出租面积等事项的约定,被告应于每月15日前支付给原告税后房屋租金4,816元(税率5%,由原告承担)。然,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支付自2013年7月至9月的租金。据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税后房屋租金14,448元及逾期滞纳金(从2013年7月1日至2013年9月30日,每月以4,816元为本金,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2倍,自当月16日始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被告上海某宾馆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7年10月25日,原、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该合同约定,原告将其所有座落于松江区某路1弄1号717室房屋(产权证地址为松江区某路1弄1号 615室)出租给被告作酒店经营用房;租赁期限为自2008年3月31日始至2020年3月30日止;该房屋的年租金为60,624元,收取租金所应缴纳的税费应由原告自理;被告应于每月15日前向原告支付当月租金,逾期30天以下的,每逾期一日,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滞纳金,逾期30天不足90天的,每逾期一日,按银行贷款利率的2倍支付滞纳金。该合同另对其他相关租赁事宜作了约定。

2008年3月29日,原、被告又签订“关于确定房屋出租面积等事项的约定”一份。该约定确认,上述租赁房屋实测面积为52.06平方米,每月租金调整为5,070元,自2008年3月31日起计算租金;原告委托被告代扣代缴收取租金所应缴纳的税费,被告于每月15日前将扣除税金后的租金付至原告收取租金的专用银行账户。

现因被告未按约向原告支付2013年7月至2013年9月的税后租金14,448元(4,816元/月×3个月),故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

以上事实,由房屋租赁合同、关于确定房屋出租面积等事项的约定、民事判决书、上海市房地产权证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及关于确定房屋出租面积等事项的约定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合同。当事人应按照合同及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对于原告主张的2013年7月至2013年9月的租金,符合双方合同及协议的约定,于法不悖,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滞纳金,在性质上属于违约金,此与房屋租赁合同关于逾期付款应当按照银行贷款利率的2倍支付滞纳金的约定相符,故本院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亦予以支持。被告上海某宾馆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其自身的诉讼权利。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某宾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还某、顾某自2013年7月至2013年9月的税后租金14,448元;

二、被告上海某宾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还某、顾某违约金(从2013年7月至2013年9月,每月本金为4,816元,均自当月16日始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的2倍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2元,减半收取141元,由被告上海某宾馆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洪 飞
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沈 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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