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崇民一(民)初字第5030号 原告杨某某,男,某年某月某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某镇某村某号。 被告吴某,男,某年某月某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某镇某村某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吴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3年10月9日以需继续收集证据为由,明确要求撤诉并表明诉讼费不予缴纳。 本院认为,原告明确表示申请撤诉,且其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宋永强 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倪慧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