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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徐民一(民)初字第6000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徐民一(民)初字第6000号 原告金XX,男,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XX路XXX弄XX号。 委托代理人金XX(系原告父亲),住同上。 委托代理人谢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季XX,女,XX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XX路XXX弄XX号。 委
(2013)徐民一(民)初字第6000号
    
  原告金XX,男,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XX路XXX弄XX号。
  委托代理人金XX(系原告父亲),住同上。
  委托代理人谢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季XX,女,XX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XX路XXX弄XX号。
  委托代理人周X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金XX诉被告季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0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XX及其委托代理人金XX、谢X、被告季XX及其委托代理人周XX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金XX诉称,双方于2007年1月经人介绍相识,2009年10月16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结婚初期双方感情就一般,此后因性格不合,缺乏共同的生活目标和价值观,为家庭琐事矛盾不断。因双方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现要求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季XX辩称,原告无法生育,并曾对被告实施家庭暴力及隐瞒婚史,存在一定过错,被告要求给予补偿及赔偿。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1月相识,2009年10月16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松江区XX路XX弄XX号XXX室系原告方婚前购买,现该房产权利登记人为原告父母、原告、被告四人,目前该房由原、被告居住。
  审理中,原告坚持要求离婚。庭后被告提交书面材料表示双方感情尚未破裂,故不同意离婚。由于双方对是否离婚意见不一,致调解未成。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结婚证、房地产权证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双方对彼此的性格、习惯已有所了解,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对近期发生的矛盾,双方均应采取冷静、理性的方法予以解决。只要双方都能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互谅互让,相互信任,加强沟通与交流,夫妻关系仍是可以改善的。鉴于双方感情尚未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的主张,不符合《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准予离婚的情形,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金XX要求与被告季XX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金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廖 军
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邝 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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