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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24007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24007号 原告周xx。 委托代理人周yy(系原告周xx父亲),住同原告周xx。 被告顾xx。 原告周xx与被告顾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8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xx及其委托代理人
(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24007号

原告周xx。
  委托代理人周yy(系原告周xx父亲),住同原告周xx。
  被告顾xx。
  原告周xx与被告顾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8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xx及其委托代理人周yy,被告顾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xx诉称,2010年12月左右,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11年10月10日登记结婚,随后举行了结婚仪式。婚后没有生育。婚后因双方性格不合,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致使夫妻感情破裂,现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顾xx辩称,双方的主要矛盾是原告不尊重被告的父母,以及经济方面的原因,结婚后夫妻感情还是可以的,希望双方都冷静下来,要求原告回来共同生活,故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10年12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11年10月10日办理结婚登记,并举行了结婚仪式,婚后未生育。后原、被告因生活琐事经常产生争执,且未能处理好家庭关系,导致夫妻不和。2012年7月,双方分居。2012年9月,原告曾诉至本院要求离婚,本院于2012年11月6日判决未予准许。现原告再次诉来本院,要求离婚。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所证实。
  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相互信任、相互尊重、相互关心,共同维护已建立的婚姻家庭关系。本案原、被告婚后一度夫妻感情尚可,现发生矛盾的主要原因系双方缺少沟通所致,但尚未达到法律规定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程度。如双方均能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互相多加关心,在双方的共同努力下,夫妻和好还是可能的,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周xx要求与被告顾xx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周xx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副 庭 长 金宇杰
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石 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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