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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普民一(民)初字第4763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普民一(民)初字第4763号 原告沙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代某某,上海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上海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某某,上海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沙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
(2013)普民一(民)初字第4763号

原告沙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代某某,上海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上海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某某,上海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沙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敏婕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沙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代某某,被告朱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沙某某诉称,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被告因家庭琐事打骂原告,从2008年开始拒不出去工作,夫妻感情已破裂。原告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朱某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2000元至朱某某18周岁止;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朱某某辩称,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儿子今年上初三,正是升学的关键时刻,为了儿子的前途,希望接原告回家好好生活,也愿意出去工作。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6年12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98年12月17日登记结婚,1999年7月12日生育儿子朱某某。婚初夫妻感情尚好,共同生活中因生活琐事发生摩擦,渐生嫌隙。2013年8月6日原告起诉至本院,要求判决如其诉请。

庭审中,双方各执已见,致使调解未成。

本院认为,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彼此有较全面的了解。近年来,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隔阂。被告表示为了挽回婚姻,愿意出去工作,且儿子正面临升学的关键时期,希望为了孩子的前途努力改善夫妻关系,其态度是可取的。只要双方互谅互让,失和的夫妻关系有望得到改善。鉴于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故对原告的离婚诉请,难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对原告沙某某要求与被告朱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沙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张敏婕
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卜盛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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