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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黄浦民一(民)初字第1154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黄浦民一(民)初字第1154号 原告陈某。 被告王甲。 被告王乙。 原告陈某与被告王甲、王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甲、王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
(2013)黄浦民一(民)初字第1154号

原告陈某。

被告王甲。

被告王乙。

原告陈某与被告王甲、王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甲、王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某诉称:原告与被告王乙系朋友关系,两被告因做生意需要资金,于2012年12月26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币种下同)80,000元,约定2013年1月25日之前归还,原告通过银行转帐方式给付被告上述借款,两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款到期后,原告曾多次向被告追讨,但被告一直未还款。现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王甲、王乙归还借款本金80,000元。

被告王甲、王乙未到庭应诉。

经审理查明:原告陈某与被告王乙系朋友关系,两被告系父女关系。两被告于2012年12月26日向原告借款80,000元,两被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本人王甲某因资金周转特向陈某借款人民币捌万元整,于2013年1月25日前归还。”两被告作为借款人在上述借条上签名确认。两被告还出具了收条一份,载明“今收到陈某人民币捌万元整,收款方式工行转帐。”上述借款到期后,原告向两被告催讨,但两被告未归还上述借款。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收条》、银行转帐凭证以及原告当庭陈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陈某提供的证据证明原告与被告王甲、王乙之间存在借贷关系,该借条的内容对两被告具有约束力,两被告理应及时偿还。现借款到期后,被告王甲、王乙仍未履行还款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王甲、王乙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系放弃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甲、王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陈某借款人民币80,000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00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王甲、王乙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顾晓燕
代理审判员 吴竞爽
人民陪审员 王铿华
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俞叔涛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