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259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甲。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乙。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某丙。 上诉人某甲、某乙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3)松民三(民)初字第15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9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上诉人某甲、某乙未按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孔美君 审 判 员 郑卫青 代理审判员 杨斯空 二○一三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赵 樱 |